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
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所谓成文法,指的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成文字并公之于众的法律。与成文法对应的是以习惯、惯例等作为法律准绳的不成文法,比如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便属于不成文法。需要指出的是,成文法的内涵不仅在其书面性,更在于其公开性。因此虽然春秋时期的楚文王时期、晋国、宋国都建有文字形式的法律,但因其并未公之于众,后世法学界一般认为略迟些的郑国政治家子产铸在鼎上并公布于全社会的郑国法律条文,才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史称《铸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总结春秋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本法典《法经》,可算是我国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之后,自秦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必然要在开国之初建立自己的成文法。如《秦律》《汉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总体而言,相比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其明确具体、稳定(严格的修改废止程序)、较好的预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有序。但往往因时间的推移而过时,须经常修改,也是相当麻烦,并且有时会产生文字上的歧义。
《秦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秦律》是对于秦代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的统称。商鞅变法时,曾将春秋时李俚的《法经》稍做修改后作为秦律颁行全国。秦统一六国后,将《秦律》做一番修订推行到全国。后来秦二世又对《秦律》做了一些改动,最终成型。据考古所发掘的秦简发现,《秦律》不仅包含了《法经》6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工律》《置吏律》《效律》《仓律》《金布律》等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从秦律的着眼点来看,其目的重在维护一种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体现的是奴隶主及贵族的利益,某种意义上是镇压奴隶及底层人民反抗的工具。另一方面,因其使社会各领域“皆有法式”,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刑罚制度上讲,《秦律》内保留了许多古代残忍的酷刑,比较野蛮。秦亡后,汉在废除了其中一些酷刑的基础上继承了《秦律》,之后的魏晋南北朝因之,直到唐代,《秦律》才有大的改动。